- 中国融资租赁业依然青涩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5 21:38: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呵呵呵呵) -
“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另一大障碍是法律体系不健全。”屈延凯认为。融资租赁有四大框架:交易规则、监管规则、税务准则、会计准则。“我们开始的时候四个规则一个都没有,只能摸着石头过河。”首家融资租赁公司东方租赁首任董事长闵一民说。 历经20多年,融资租赁的四大框架已经基本搭建起来。“四大立法框架仍有缺憾。”屈延凯认为,如《合同法》中的融资租赁专章很难能调整融资租赁交易中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民事关系,监管体制仍需明确,财税政策亟待明晰,统计制度还是空白,行业组织、行业自律亟待完善等。
“结合我国立法特点,应当有一个促进和规范融资租赁行业将康发展的综合立法,有一个高于并协调现行法规和规章的专门法律。”屈延凯表示。
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融资租赁立法列入该届人大立法计划,但未能完成立法,且没有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知情人士透露,立法机关对融资租赁是否需要单独立法存在争议。该人士表示,虽然有的问题可以通过国务院政策法规来解决,但是涉及法律层面,特别是涉及物权方面的问题,只有通过法律来解决,即使司法解释也难以协调物权方面的问题。
在融资租赁法缺位的情况下,为明晰和保障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有关权利,租赁业委员会建议央行征信中心构建涵盖投资、融资租赁、信贷、贸易、消费、担保等各种交易中的债权登记公示和信用查询系统,以利于平等保障各种债权。
08年下半年,租赁业委员会与央行征信中心积极进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开发的调研工作,并在去年9月组织融资租赁公司代表对现有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进行了试用。租赁业委员会表示,该系统有望在今年上半年与业界见面。
融资租赁登记系统可以解决融资租赁法缺位下的部分问题。上述法律界人士认为,该系统只能说从技术层面解决物权登记的问题,但登记需要法律授权,央行开通的应收账款登记是有法律授权的,而融资租赁的登记还没有法律授权,对于善意第三人和承租人处理租赁物没有法律约束。
屈延凯认为,融资租赁登记本质上也是一种债权登记,而且会注明是由融资租赁关系形成的债权;当事人可以通过债权登记主张租赁关系,而当事人对抵押之前形成的关系进行主张是得到法律支持的,租赁关系是在租赁债券被抵押或质押之前形成的,应当是予以支持的。融资租赁登记的法律效力有望在正在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得到支持。
屈延凯还表示,从整个法律体系上看,融资租赁业务在很多领域难以开展或者成本巨大。他建议由商务部、银监会、工商总局联合制定部门规章或由国务院颁布法规,明确由工商总局开展除飞机、轮船和机动车以外的动产物权登记,以利于平等保障物权原则的落实。
在税收规则方面,自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转型方案没有明确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货物是否使用增值税抵扣。屈延凯认为,在适用增值税的领域,融资租赁因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而完全失去竞争力。
租赁业委员会建议在制定各种投资抵免、退税政策和财政补贴等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明晰在不同交易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的适用,从融资租赁物的经济所有权出发,明确规定由租赁资产的记账并提取折旧的一方适用;建议明确国内企业通过境内融资租赁公司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进口设备时的税收减免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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